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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糾紛中,應根據(jù)是否屬于機動車、歸責原則等方面進行責任劃分——曹周西訴黃磊、歐芳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糾紛中,其是否屬于機動車以及如何進行責任劃分,存在較大的爭議。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著重從電動自行車的速度等方面進行判斷電動自行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并根據(jù)是否屬于機動車、歸責原則進行責任劃分。
案例評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范圍,并對其種類登記、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確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使。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發(fā)布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標準》(GB/T24158-2009),根據(jù)該標準,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電動自行車為電動兩輪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且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電動三輪車為電動三輪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或整車整備質量大于40KG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的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電動三輪車為電動輕便三輪摩托車。因摩托車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機動車,對于達到國家標準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也應當認定為機動車。
本案中,盡管黃磊駕駛雅迪牌電動自行車,但是由于時速等因素,經(jīng)過交警支隊六大隊反復調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磊駕駛的是未注冊登記的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而不是非機動車,故本案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可以區(qū)分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同時,依據(jù)電動自行車的屬性不同,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涉及電動自行車責任劃分時應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達到《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標準》(GB/T24158-200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應當納入機動車的管理范圍,駕駛人應當持證駕駛,適用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一般是根據(jù)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劃定的過錯大小劃分責任大小,依法確定雙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比例。
二是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沒有超過《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適用無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湖南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辦法當中,對責任比例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該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四)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20%”。在筆者看來,在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或無責任時,電動車駕駛人往往存在不按交通信號通行、車速過快、隨意占用機動車道、隨意橫穿馬路、任意拐彎掉頭、醉酒駕駛等嚴重過錯行為,為體現(xiàn)法律的懲治、教育、指引等社會作用,在審判實踐中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比例,譬如在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時,承擔20%-30%的責任比例,在機動車一方無責任時,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比例。
(摘自陳建華:《電動自行車在事故中的責任劃分》,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總第7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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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后,車主不宜先行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盧汶龍、劉秀云訴劉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后,車主不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之規(guī)定,先行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7)陜07民終423號
審理法院: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總第796期)
2、兒童在小區(qū)內(nèi)遭到電動車交通事故的,電動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監(jiān)護人有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胡女士訴劉女士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小區(qū)內(nèi)騎電動車造成孩童人身傷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盡管孩子傷情由電動車駕駛人駕駛操作不當造成,但監(jiān)護人應當意識到幼童在小區(qū)通行場所附近獨自玩耍、無人照看的安全隱患,對于監(jiān)護失職自己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審理法院: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
來源:湖北法院網(wǎng) 2017年3月24日
司法觀點
(1)達標限速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認定
達標限速電動自行車是最高時速不超過15公里的電動自行車。達標限速電動自行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根據(jù)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如果達標限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則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無過錯歸責原則承擔賠償責任;達標限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jù)其過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達標限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故意碰撞機動車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達標超速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認定
達標超速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大于15公里但又小于20公里,這類車不屬于機動車,但是又超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最高限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于達標超速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可以采取警告、罰款、暫扣等處罰措施,但是在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而需要劃分侵權責任時則仍應按照非機動車來對待,只不過因為最高時速超限可以直接推定為駕駛人具有過錯,當達標超速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作為受害人時應當獲得較少比例的賠償,當其作為侵權行為人時則應當承擔更大比例的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最為重要的兩個安全技術性能要求是限速20公里每小時,限重40公斤,電動自行車超標主要集中于此,大致可以歸結為三個原因,每種情況下超標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認定也各不相同。
(1)駕駛超速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認定
(a)如果超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雖然該超速電動自行車沒有登記為機動車,其駕駛人也可能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是在認定其侵權責任時,仍應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比照機動車駕駛人來承擔無過錯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若有過錯只能減輕超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b)如果超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與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并非同一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項的規(guī)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有專家認為不宜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判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但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予以出借,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是存有一定過錯的,即便不能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內(nèi)先于賠償,也應當對于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c)明知超速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而非法生產(chǎn)、銷售,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是駕駛人受到傷害還是他人遭受損害,根據(jù)產(chǎn)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chǎn)者、銷售者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超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較大過錯,超速電動自行車的生產(chǎn)者、銷售者承擔次要責任。
(2)拆除限速裝置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認定
生產(chǎn)廠商為了節(jié)約制造成本,或者為了便利消費者自行拆除,不少品牌的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十分簡陋,控制器上的過流保護裝置只是一個插頭,消費者辦理登記并上牌后只要把插頭拔掉就可以成倍地提高速度。由于限速是電動自行車最重要的安全技術要求,因此限速裝置拆除的難易程度可以作為衡量生產(chǎn)廠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如果生產(chǎn)廠家對于限速裝置沒有采取任何保護措施,設計也不隱蔽,消費者根據(jù)說明書可以很輕易地予以拆除,不難推定生產(chǎn)廠家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電動自行車的生產(chǎn)廠家對限速裝置采取了固定和隱蔽的安全保護措施,需要通過專業(yè)改裝才能予以拆除,拆除限速裝置后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失,參與改裝的經(jīng)銷商或維修店應當與駕駛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超重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認定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只有嚴格限制整車重量,當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干態(tài)制動距離才不會大于4米,濕態(tài)制動距離也不會大于15米,如果電動自行車重量超標,其制動距離會呈幾何級數(shù)地增加,嚴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在性質上應當認定為電動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的范疇,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駕駛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對于超重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承擔問題,必要時還可以追溯到造成電動自行車超重的源頭,由超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chǎn)廠家或者改裝商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觀點摘自韓玉斌:《電動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認定探析》,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總第796期))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2009修正)
第四十三條 因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chǎn)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chǎn)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者的責任,產(chǎn)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模a(chǎn)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者追償。屬于產(chǎn)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者賠償?shù)?,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者有權向產(chǎn)品的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