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網約車業(yè)內司機租車成風
隨之而來的合同糾紛也日趨增多
以往總是網約車司機受損失
但這一回卻是租車公司吃了癟
具體怎么回事
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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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蕪湖尹師傅在58同城網上看到租車公司招聘網約車司機的廣告,介紹每月有8000元-10000元收入。
4月21日,經過聯(lián)系咨詢后,尹師傅交納了8000元押金,與租車公司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租了一輛車打算跑網約車。
合同約定,車輛每月租金2700元,租期從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
尹師傅又交了首月車租,拿到了一輛蘇A牌照的汽車,沒成想剛出城就因為沒有行駛證被罰款100元。
4月25日拿到行駛證后,尹師傅到了南京開始跑網約車。但好景不長,5月29日,在運營期間,車輛因為沒有網約車道路運營許可證,被南京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依法查扣了。
尹師傅趕緊聯(lián)系租車公司,多次要求負責人和他一同去客運管理處辦理取車的相關手續(xù)。
但是,租車公司對此卻一直不理不睬,導致車輛也就一直被扣在南京市客運管理處。
尹師傅氣得在此之后再沒有交租金。
事情僵持著到了今年5月份,租車公司直接將尹師傅告到了法院。
租車公司表示尹師傅無正常理由長期拖欠款項,屬于嚴重違約,給他們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要求尹師傅支付所有租金和利息合計22248元,并返還車輛,同時支付此案的訴訟費。
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呢?
今年8月9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民事判決。
法院查明認為,原告租車公司提供的車輛依規(guī)定不能辦理經營許可證,原告對此應為明知,仍提供不能辦理經營許可的車輛租賃給被告,是為故意,構成欺詐。因而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合同,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屬于可撤銷合同。被告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故本案《汽車租賃合同》仍屬有效,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尹師傅應當按實際使用期限支付租金。期限從車輛行駛證交付時間算起,即4月25日,直至5月29日車輛被查扣,共34天。尹師傅已支付首月租金2700元,余4天租金租車公司可從押金中扣除。
租車公司未按尹師傅租賃汽車是用于網約車的目的提供合規(guī)車輛,致使案涉車輛被查扣至今,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尹師傅在車輛被扣后及時要求租車公司前往南京處理,自身并不占有案涉車輛。
法院最后判決,駁回租車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也由租車公司負擔!
法官明察秋毫
為網約車司機討回了公道
防止了損失
租車公司套路失效
竹籃打水一場空
真是大快人心